商标续展须知

时间:2016-09-22 点击: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续展延迟费。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续展证明。
申请人报送的商标图样必须同《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一致。
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适宜作商标的内容且又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应说明该文字或图形不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
《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申请续展时,若不要求该名称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
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

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续展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续展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续展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商标图样: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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